简介:在当下房价日益高抬的年代,买房毋庸置疑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,但如果花上重金出售的房屋是“凶宅”,又该怎么办呢?大律师网将通过近日一起牵涉“凶宅”的房屋买卖合约纠纷案件来探究这个问题。在当下房价日益高抬的年代,买房毋庸置疑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,但如果花上重金出售的房屋是“凶宅”,又该怎么办呢?大律师网将通过近日一起牵涉“凶宅”的房屋买卖合约纠纷案件来探究这个问题。原告李先生诉称,因自己要成婚,看中了张女士的房屋,双方成功签定房屋买卖合约,并已完成了房屋过户申请,但在办理住进申请时,听闻该房屋再次发生过非正常丧生事件,后经多方打探,可行性核实了该信息,李先生不得已将张女士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,拒绝撤消房屋买卖合约,并拒绝张女士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金适当损失。
被告张女士坚称,李先生在购房时没对房屋明确提出尤其拒绝,也没主动告知房屋的历史情况,该房屋确实过低堕事件,但再次发生在室外,不属于“凶宅”范畴,且其出售给李先生的房屋申请齐全,也没质量问题,早已遵守完,故不表示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被告中介公司坚称,不表示同意分担连带责任,但表示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法院审理后指出,涉嫌房屋再次发生的低堕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,但不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,归属于与议定合约有关的最重要事实,故张女士有透露涉嫌房屋再次发生低堕事件的义务,现张女士没向李先生透露该事实,归属于民事欺诈不道德,应该分担民事责任。而中介公司否担责,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不应自行解决问题。
最后,法院裁决撤消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约,并由张女士向李先生归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金涉及利息损失、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。大律师网分析“凶宅”并非是法律概念,而是一种传统习俗理解,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再次发生过自杀身亡、他杀、车祸丧命等非大自然原因丧生事件的住宅。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用于功能,但不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,故此类房屋信息,归属于与议定合约有关的最重要事项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应该遵从诚实信用原则。因此,在房屋买卖过程中,出卖人应该将上述适当信息现实、及时地向买受人透露,若不主动透露,则有可能包含法律意义上的“不作为方式”的欺诈,双方合约应该不予撤消,出卖人还须要根据其罪过情形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应该遵从诚实信用原则。
因此,在房屋买卖过程中,出卖人应该将上述适当信息现实、及时地向买受人透露,若不主动透露,则有可能包含法律意义上的“不作为方式”的欺诈,双方合约应该不予撤消,出卖人还须要根据其罪过情形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。因此,若购买了“凶宅”,买受人可诉至法院拒绝撤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约,并可拒绝出卖人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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